1、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批示指示及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得打折扣、作选择、搞变通。
2、学习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反对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决不能把说的当做了、把做了当做成了。
3、坚决防止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同一事项重复开会,会议内容“长虚空”,能开电视电话会议的不要求集中开大会,
省、市开到县、乡的会议,市、县不再作重复部署。
4、市直各部门召开的本系统全市性工作会议,每年不超过1次。
5、严禁随意拔高会议规格、扩大会议规模,部署专项业务工作的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时间不超过90分钟,单项
业务会议领导讲话不超过1个小时,大会发言每人一般不超过8分钟。(2019年各级各部门会议数要同比减少10%以上)
6、坚决防止以文件落实文件,严禁照抄照搬照转上级文件,严禁提高发文规格,未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市直各部门、各议
事协调机构不得向下级党委和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市委印发的政策性文件一般不超过10页纸。
(2019年各级各部门发文数要同比减少10%以上;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市扶贫办2019年发文均要比2018年减少50%以上)
7、市直部门不得擅自出台新的督查检查考核事项。(2019年市县对基层督查检查考核事项均要减少50%以上)
8、市、县不得自行开展脱贫攻坚专项考核。
9、未经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批准,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中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除中央及省委明确要求的事项外,各级各部门自行提出的留痕事项,原则上一律取消,不得要求单项工作用专门笔记本记录,
不得要求通过微信、QQ、APP等晒工作痕迹。
11、省级以下手机扶贫APP全部停用,不得重复进行扶贫对象信息采集。
12、不得随意要求基层填表报数、层层报材料,不得简单地将有没有领导批示、开会发文等作为工作是否落实的标准,不得简单地
将建立台账、机构挂牌、制度上墙、工作笔记、APP打卡签到等作为工作评价的依据。
13、不得将设置宣传标语、宣传栏、展板等事项纳入考核或提出硬性要求。
14、不得制作高档大型扶贫展板、作战图、画册,不得要求挂横幅、涂标语“村村全覆盖”。
15、属于本级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决不能一点点小事都层层上报请示,把问题和矛盾层层向上推。
16、不得把签订“责任状”、设置“一票否决”作为推卸责任的“挡箭牌”,凡是中央未规定或未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原则上一律取消。
17、不能简单以问责推动工作、等同管理、代替整改,坚决杜绝“一有错就问责、一问责就动纪”的错误倾向。
18、各级巡察组、专项巡查督查组、检查考核组一律不得就移交问题线索直接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纪检监察机关一律不得直接将上级部门
交办意见作为案件定性处理的依据。
19、市直机关不得以“属地管理”“任务分解”等名义,变相向县市区和下级部门转移任务、转嫁责任。
20、要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勇于担责,不能事不关己、高高挂起。
21、坚持一张蓝图绘到底,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要一以贯之,不别出新裁,不另起炉灶。
22、汇报工作、报送材料、开展整改不得隐藏、遮掩问题,不得编造和提供假业绩、假典型、假数据、假材料、假情况。
23、不得为迎接督查检查考核装修布置、开展突击性预检预评估,掩盖真实情况。
24、重要情况、突发性事件不得缓报漏报瞒报谎报,要第一时间如实上报。
25、不能急功近利、追求短期政绩,不得好大喜功搞“面子工程”“政绩工程”,脱离实际上项目。
26、坚决防止一项工作刚开始就急于总结成绩、宣传典型,把精力放在“材料美化”上。
27、不得搞数字脱贫、虚假脱贫,确保脱贫结果真实。
28、聚焦“两不愁三保障”扶贫目标,不得盲目抬高标准、层层加码。
29、坚决反对和防止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在落实集体决定中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插手干预不属于自己分管领域或者应该回避的工作事项。
30、不得搞家长制、“一言堂”、压制不同意见,严禁违反规定程序乱决策、乱拍板、乱作为。
31、坚决防止搞浮光掠影、人到心不到的“蜻蜓点水式调研”,防止搞做指示多、虚心求教少的“钦差式调研”,坚决防止搞调研自主性
差、丧失主动性的“被调研”,防止搞到工作成绩突出的地方调研多、到情况复杂和矛盾突出的地方调研少的“嫌贫爱富式调研”。
32、坚决防止庸政懒政怠政、避事避难避责,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假作为,处置矛盾回避问题、推诿扯皮,接受任务拈轻怕重、挑
肥拣瘦,漠视群众利益和疾苦,“门好进、脸好看、事难办”。